本來不太想在格子上寫有關公共性的事物
但是~~我快瘋了
不講出來快要生病了~~~所以我決定要在格子上公幹這些無能的人(所以題目叫~垃圾)
人可以沒有一口氣但是不能沒有志氣也不能沒有勇氣
沒有志氣及沒有勇氣的人~~去@$&^&算了吧(留點口德吧)
因為澎湖縣政府98年1月1日起補助設籍澎湖的居民搭乘公車免費
這本是縣府對縣民的一種回餽及美意
政府能夠為民眾著想是值得推崇的政府
政府若不會為他的民眾去某福利
這種政府可能會因為失去人民的支持而尚失他的執政權利(或許我們機關不會有這種問題~所以不會有人這麼想)
在民主政治之下這種福利國的政府是被人民所推崇的(落落長還沒講到重點~但是我在舖梗準備罵人)
就因為如此~公司準備把原先暨有的每個月補助公司同仁的交通補費給刪掉(沒設籍的同仁不用刪)
因為設藉在澎湖坐公車不用錢了而沒設籍的坐公車要錢~所以設籍在澎湖的這條補助就刪了
理當講的好像名正言順
但是~~交通補助費領了n年
我想試問~有那一個同仁來上下班是每天坐公車來上下班的
有的話~我自願出交通補助費的1倍給他
那麼之前同仁領了那麼多年的交通補助費有沒有問題呢??
答案當然是沒有的~
因為交通補助費原本的用意就是實質補助同仁由住處到機關來回上下班的交通費用
當時補助的方式採行兩種措施
1.比照公車票價給付
2.按里程數給付(例如..0~5公里不補助,5~10公里補助n元,10~15公里補助2n元...等等)
交通補助是一種實質性的補助
而非需要檢具核銷的(這不是在論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貴的~沒政治的意味)
因縣政府補助縣民交通補助~所以機關怕若是因此再申領交通補助的話
會有觸法的可能~(叫設籍澎湖的同仁把戶口全遷到台灣就可以領了啦~問題解決了吧...這叫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呵呵)
但是有那個同仁是每天坐公車來上下班的??
若有觸法的疑意是否以機關名義發文
函請主管機關做一個函釋(若因此可以領就可以領不可以領就不可以領~不是很公平嗎)
學法律的我~對這個問題只有一個明確的答案
yes or no
若是違法的話~當然不能申領
若是不違法的法~有關同仁的福利為何不爭取呢?(搞不懂機有沒有替同仁著想過~這種機關會有士氣嗎~有的話才有鬼)
結果沒有函釋就算了~還搞一個一國兩制的答案
設籍在澎湖的不能領
沒設籍在澎湖的可以領
心想~搞什麼我又不是澎湖人
把戶口遷回台灣不就解決了嗎
幹麼在格子裏面發牢騷~有病嗎~太閒嗎~無聊嗎~還是跛腳不能出門~%(&^%$
自覺自己是個有公平正義的人
機關的幕僚單位本是機關的智囊
在做任何建議或是簽呈的時侯
應是斬釘截鐵的而非模稜兩可的
若對自己的行政專業沒有把握
可以請教上級或是專業人事做一個依據或是準則
怕空口無憑又要引經據典的話
最好是白紙黑字及公文書的往來
而非斷章取意~唉
若在簽具公文的時侯應要謹慎小心膽大心細
若事涉同仁的權利更應要替同仁設想
在位的主政者就比如我剛剛上述的澎湖縣政府
那有機關不為自己的同仁著想~不為自己的同仁某福利的
又要馬兒壯又要馬兒好不讓馬吃草~~這是什麼道理
難怪個機關永遠都留不住人~好的同事一直想到別機關去高就~(要檢討自己而不是別人)
(我沒有別的意思只是覺得這個機關若是怕事沒擔當的話怎能叫底下的人盡心盡力的為機關做事)
或許我發文不能改變些什麼
只能怪自己沒有權利官做不大~就這樣發發牢騷
或許把不滿講出來日子會好過一點
設籍在澎湖不是或許不應是本事件的~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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