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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凌晨有位格友Bonita 在我部落格這篇"雞鴨"~~~留言


 http://tw.myblog.yahoo.com/ct6067/article?mid=922&sc=1#1281


以下是他留言的內容~~


非法羈押程序,不公不義!!


當年為何不先羈押馬英九


余文及相關人等60,不給洗熱水澡, 再慢慢起訴?? 不公不義!!


顯然了解我的發文是針對前偉大敬愛的台灣之恥


別把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的核銷程序及目的搞錯了


就算不要搞的這麼複雜講到特別費或是國務機要費


以貪污治罪條例來論“馬扁”之餘特別費和國務費的核銷方式


兩者皆有用他人之發票來申報


但是重點來了~小馬哥沒有把特別費的錢一毛不花而拿到自己口袋


他可證明他每月支出於公務上的花費皆大於特別費


而且余文坦承是因為核銷之便才收集他人發票來申報小馬哥的特別貴


**"台灣之恥"的一些好朋友可能不是這樣子講他~所以


所以小馬哥個人無貪圖特別費之“意圖”


而余文所具結的和檢調所查證的事實相符


所以余文及小馬哥才沒有因此而遭到聲押


小馬哥更因此沒被判罪


以下的羈押的要件:


被告經檢查官聲押於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為了審慎行使羈押權及禁見權以保障人權


立法院於86.12.19修正通過了刑事訴訟法第一五條


除將羈押權回歸法院外


並將在押被告的禁止接見通信權也改由法院決定。


(所以要雞鴨不是檢察官說了算~~還要法官准)


反之大哥疑似將不法所得經由第三人轉存到


自家人或第三人的帳戶中繞著地球跑


無形中也讓我但知道很多小國的名稱<=真是感謝


但於偵訊時打死不承認以表現台灣之恥的精神


而檢調可能因為陳*惠、馬*成、林*訓、蔡*…….(族繁不及備載)


(沒有打到名字的真歹勢..不是不夠大咖而是打字很累)


的訊問或是帳戶的資金流向得知一些相關事證


足以認定台灣之恥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又因為台灣之恥於檢方多次偵訊中多不配合


且多次以不實之詞赴訊~


.諸如南線專案..選舉結餘款………等等


(磬竹難書..總要換個詞不能常用族繁不及備載)


事發至今我只相信過他講的一句話


就是97814<=沒記錯的話


他開記者會告記大家他做了一件法律所不容許的事<=這句是實話


且他在訊問時多次表明~”莫在央及都是我老婆做的我不知情……等等


貫用一般的移送書來說~陳員所云為推託之詞猶不足採信


然經陳*惠、馬*成、林*訓、蔡*指證歷歷


復有***帳戶可資佐證~足可證明陳嫌不無觸犯刑貪污治罪第***等等的


好久沒有打移送書了~~~溫習一下


在種種情形之下~~當然檢方以他


1..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所以檢方才會聲鴨~


如依媒體所披露之涉案情節~顯然特偵組已掌握明確事證


何來"押人取供"之事~所以檢方認為確有羈押之必要


才會向院方申請雞鴨


當然院方在開過聲押庭後也認為要聲押之必要性


才會產生今天雞鴨禁見的結果~~~了解了吧


再來談到政治追殺


此案業已於 陳 先生因"國務機要費"1


由陳*仁檢察官偵辦在先


後因該案之持續偵辦及瑞士一只公文始再偵查出諸多弊案


(要不然偉大的情報頭子怎也會遭到雞鴨”~~真是活該~助紂為虐)


又怎麼會是"政治迫害"~~搞不懂在想什麼


這種案不辦~何有公信力~何來公平正義~天子犯法應與庶民同罪


我相信依民*黨的個性


若他們認為台灣之恥有半點受到委曲或是政治追殺等等的


怎麼沒有半個人立委或是政治人物敢用政治生命來擔保


<=台灣之恥有罪他願意退出政壇~有嗎


(怕都來不及了還擔保又不是~請鬼開藥單)


總以模糊焦點的方式來說是~捍衛人權<=唉不早切割的的民*黨會被害慘的


再來談到雞鴨禁見的問題


禁見被告原則禁止通信


但為使其在與外界隔離狀況下能合法選任辯護人以保護權益


高檢署前於7896 以彥所甲字第八五五四號函示各看守所


准許禁見被告為選任辯護人之事由得家人以例稿通信


並應將該信函影本陳送承辦法院~


另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偵查期間最多可以羈押4個月<=這是大家比較了解的


最重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第一審及第二審各最多可以羈押9個月


第三審最多可以羈押5個月


若將發回~則可從新計算


所以~如果是一個順利三審定讞無發回的案件來說


最多可以羈押27個月~60天只是2/27而己


但是我們偉大的台灣之恥卻可以每天透過委任律師對外發表一些言論


哇靠~這不會太強了一點~真是天大的優惠~何來的不公不義


套一句時下的流行用語~~太超過了


看看格友的看法吧


http://tw.myblog.yahoo.com/ct6067/article?mid=1296&prev=-1&next=1261


好了不打了為了解釋及講一堆有的沒的打了二千個字


而且不知要用什麼當主題~~青菜啦(本來想用~"兆億萬"當主題)


要出去"漂泊"~Bonita 兄你若有看到這篇的話


要發言不是 三兩 個字~若可以的話~寫篇來說服我吧


我不~~只是不爽社會被搞的這麼爛而己


以上若有雷同純屬巧合的啦~~請大人們不要見諒小弟的愚昧


                                                                                                     跛腳男~ 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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